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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工资辞职无需提前30天  
作者:佚名  来源:新闻晚报  发布时间:2006-7-19 11:01:46  [点击: 次]

    已经连续三个月拿不到薪水想立即辞职的李先生遭到了单位的拒绝。李先生难道还要继续工作30天?记者昨日从本市劳保部门获悉,李先生不仅可以立即离职,还可以向单位追讨应得的薪水。

  据李先生来电反映,他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合同还在履行期内。但是,他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工作,单位却一再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不发放工资,持续了三个月。他现在想离开单位,单位却提出按照规定必须提前30天通知单位,因此他还要在单位再工作30天。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虽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如由此发生争议,李先生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保部门一旦查实用人单位的确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可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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